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专家预测国家从严治污可激活千亿元级的环保产业大市场,环境监测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处理类环保企业将受益。
监测市场提速
《方案》提出排污企业应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要求企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同时企事业单位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目前我国环境监测行业存在恶性价格竞争苗头、环境监测仪器相对落后以及监测人员能力比较薄弱几大痛点并相互影响与制约,行业若想要实现发展的新跨越,必须同时推进消除痛点。
根据数据分析,环保监测板块毛利率最高,上市公司自2010年以来基本保持在50%左右。相当一部分国产环境监测仪器在一些新兴监测领域中达不到标准,同时环境监测仪器的关键零部件较大依赖进口,而目前环境监测专业人员能力比较薄弱,有较大的人才缺口。
利好大气、水处理市场
在先行领域方面,将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火电、造纸行业分别是我国大气和水污染重点控制行业。据统计,2014年纳入环境统计的火电企业3288家,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40%、55.7%、16.2%;纳入环境统计的造纸企业4664家,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18.7%、7.9%。
新标准将京津冀等地区列为执行火电新排放标准的“重点地区”,包括湖南在内其他地区则为“非重点地区”。对“非重点地区”每1标准立方米大气中排放的废物含量限值稍微宽松,分别为:烟尘不超过30毫克、二氧化硫不超过100毫克、氮氧化物不超过100毫克。
煤化工零排放提速
根据《方案》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煤化工来说,这面临着更严格的环保约束。
另外,《方案》还要求企业在申请时要作出书面承诺,保证自己的相关资料是属实的。环保主管部门仅对申请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不在负面清单之列,并取得排污权,就直接发放排污许可证代替原环评批复。企业若在日后的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环保主管部门则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并作扣分制处理,扣分到一定程度,则要求企业进行停产整治后才可以恢复生产。而多排放或者排放对环境影响越大的企业,势必要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责任。
在国家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战略地位的大背景下,市场机制和金融手段的运用对环保行业发展是一个利好,排污许可证千亿级大市场即将形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